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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)王姓男子在騎樓燒金紙,餘燼被風吹入騎樓牆柱隔板空隙起火燃燒,並往上方樓層延燒。台灣高等法院判處30天拘役,得易科罰金,全案確定。 判決書指出,民國103年2月過年期間,王男在台北市重慶北路住家騎樓前人行道燒金紙、燃放鞭炮,但他沒有等到金紙餘燼完全燃燒完畢,便將金桶放置到騎樓柱子旁逕自離去。 未料,金桶內未完全熄滅的金紙被風吹入牆柱隔板空隙內,經過悶燒、蓄熱到起火燃燒,火勢往上方樓層延燒,導致3樓靠北側裝潢、4樓上半部隔板、5樓鋼架等物品遭燒毀。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,王男辯稱火災原因應該是電線走火,跟他焚燒金紙無關。 承審法官審閱相關事證,認為火災若是因電線起火引起,火勢將順著電纜線延燒,勢必造成配電盤燒燬痕跡,但現場卻未見上開痕跡,反見配電盤周遭木質部分有燃燒痕跡,排除人為縱火與電線起火的可能性。 法官認為,王男在舉行祭拜儀式所為的後續行為,是牆柱附近唯一的火源,也有證人稱當天風大,當時有金紙飛進店內,沒多久就有煙霧往店裡吹,又過沒多久就聽到有人喊「失火」,再加上警大研判的相關資料等,不採信王男供詞。 一審法官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,判處王男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。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士林地院見解,全案定讞。1051016E529495871EBAD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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